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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费
发布时间:2015-08-28来源:省农业厅字号:[ ]

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条例》第21条,[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生产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

1.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50%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60%收取。 

2.产地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30%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产值的0.45%收取。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省植保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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