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费 |
《植物检疫条例》第21条,[1992]价费字452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生产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 |
1.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50%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60%收取。
2.产地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30%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产值的0.45%收取。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
省植保检疫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