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湖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单(20171733号)转来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报余杭区局部调整苕溪61#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的请示》(杭政〔2017〕24号)悉。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苕溪61号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可行性报告》(简称《报告》)进行论证,并请示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单20174018号),现函复如下:
一、为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政府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调整要求。具体意见如下:
(一)为支持省重点工程304省道德清段东苕溪大桥建设,同意将仁和水厂取水口向上游南移约700米,相应南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将拟建的304省道德清段东苕溪大桥调整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本次调整为局部调整。在不改变苕溪61号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总体范围的情况下,将迁建的仁和水厂取水口上下游共2公里长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随取水口向南调整600米,即将“杭宁高速下游800米~德清卫星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调整为“杭宁高速下游200米~余杭北坝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余杭北坝儿~德清卫星村”相应调整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部分作相应调整。调整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目标水质仍为Ⅱ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目标水质仍为Ⅲ类(详见附件1)。
二、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相关保护措施,切实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依法整治各类污染源,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保护区道路桥梁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和污染事故应急,共同抓好该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努力使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确保区域供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须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强化路面桥面污水收集系统和防护栏建设,严格落实污染事故应急措施,坚决避免因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调整而产生的不利影响。
附件:1.调整后的苕溪61号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2.调整后的苕溪61号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