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局)、水利(林水)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抓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简称国家《规划》)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40号,简称省级《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健全和强化规划实施机制,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现将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环规财〔2017〕16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强化国家和省级《规划》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完善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和落实体系。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省级部门推进省级《规划》落实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以及监督作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主要任务和改革措施,健全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和落实体系,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明确重点任务、措施和工程分工责任,加强规划任务项目化、清单式管理,把“规划图”“路线图”落实为“施工图”“作战图”,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狠抓规划重大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国家《规划》中“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和“山水林田湖生态工程”两类25项重大工程项目,以及省级《规划》中的治水、治气、治土“三大战役”和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三大工程”,抓好生态环保项目库建设、滚动更新和优先实施,在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并积极参与中央资金竞争性分配。同时,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早落地、早建成、早见效。
三、健全规划实施调度、评估和考核机制。积极研究建立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发布宣传、执行落实、监测评估、实施调度、督查考核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对本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和重大工程落实情况进行及时评估总结。省环保厅对省级《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调度。2018年和2020年,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国家和省级《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规划实施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引导公众参与规划实施,建立规划实施公众监督和反馈机制,定期公布环境质量、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以及调度、评估结果等规划实施信息,确保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公开。积极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及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创新各类环保投融资方式,大力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一步强化全民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治理体系。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