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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做好2018年公共气象服务专项建设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2来源:省气象局字号:[ ]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

  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强化风险预测预警预防”、“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等有关精神,依据《浙江省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4〕18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浙财农〔2017〕95号)要求,为各县(市、区)编制2018年公共气象服务专项建设任务书提出指导意见,现将我省2018年县级公共气象服务专项建设任务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推进气象现代化向更高水平提升的战略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牢牢把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城乡公共气象服务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全覆盖县”深化建设项目为抓手,坚持以“服务民生、服务基层、服务社会”为宗旨,推进 “全覆盖县”深化建设,逐步提升城乡建设、城乡安全、城乡民生改善气象保障服务水平。

  二、建设任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全覆盖县”深化建设,是推进我省基层气象现代化向更高水平提升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载体。请各地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全覆盖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办法》(浙气发〔2013〕54号)、《浙江省气象局关于深化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全覆盖县”建设的通知》(浙气函〔2016〕100号)和《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灾害监测警“全覆盖县” 深化建设标准的通知》(浙气函〔2017〕86号)要求,对照“全覆盖县”深化建设标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四个全覆盖”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认真编制专项任务书。根据《浙江省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4〕189号),各县(市、区)气象局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对接与沟通,并结合“全覆盖县”建设任务和下拔的资金额度,联合编制《2018年度省公共气象服务项目备案表》,并于此文件印发后2个月内联合行文报省气象局、省财政厅备案(一式两份,统一送省气象局汇总),并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展项目库建设,完成“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系统”的录入工作。

  请市局及时汇总各县(市、区)2018年度“全覆盖县”深化建设公共气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省局计财处。

  (二)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各县(市、区)气象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公共气象服务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地方财政对公共气象服务的投入。各市局和省级相关业务单位要加强对县级公共气象服务专项的技术支撑和指导,并注重在建设成果效益发挥上下功夫,确保专项任务高质量完成。

  (三)强化项目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局负责,省局组织抽查。各市局对县局的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局备案,作为下一年度的分配依据。

  各县(市、区)气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做到责任层层落实、监管级级到位。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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