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和规范,为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提供“浙江经验”“浙江标准”,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标准化专家,制订了《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总则(试行)》《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规范编写规则(试行)》《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评估规范(试行)》,日前,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至承担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国家试点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以及各领域省级主管部门,要求对照上述试点工作标准和规范,认真贯彻施行,并进一步探索、实践和完善。
《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总则(试行)》主要包括基层政务公开基本原则、职责、总体要求、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方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规范编写规则(试行)》主要包括试点工作结构、内容及格式等内容;《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评估规范(试行)》主要包括试点工作评估原则、评估机构与人员、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报告、结果运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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