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地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突出“四个强省”工作导向,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加快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不断增强人才体制机制新优势,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评价与使用结合不够紧密、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基本形成设置更合理、评价更科学、管理更规范、运转更协调、服务更全面的职称制度,基本形成各类人才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的局面。
二、统筹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三)优化职称体系设置。按照国家职称系列,围绕重点发展产业,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特点,细化设置职称专业类别,对设置不规范、专业性不强、纳入淘汰范围的落后产业的职称专业进行精简。健全职称层级设置,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按照国家部署统一设置到正高级,省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人才队伍整体水平制定具体评价标准和办法。新设置的正高级职称的评价标准,应以培养和造就全省“行业大家”为导向。
(四)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按照转变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其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开展评审工作中,要重视用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提高单位考核结果在评审中的权重,强化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五)深入推进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坚持评聘结合、以岗用人、竞聘择优、能上能下,促进事业单位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因事设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建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突出重点,有保有压。事业单位要强化用人主体作用,细化岗位职责,明确任职条件,强化岗位聘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一般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严格履行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职称评聘程序。进一步深化全省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卫生机构、中小学校以及科研院所等单位职称制度改革,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竞聘考核、绩效分配等人事制度改革协同推进。
(六)探索推进企业职称社会化评价。坚持标准引领,以职业属性和专业要求为基础,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企业职称社会化评价机制。按管理权限,经职称主管部门授权,由自律性强、专业性强、运转规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牵头,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共同制定相关职称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加快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试点工作。
三、完善职称评价机制
(七)健全评价标准。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造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坚持以用为本,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反映专业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绩效为重点,制定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职称评价指导标准,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开展自主评聘单位的评聘标准要符合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且不得低于行业指导标准。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统一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专业特点和工作岗位需要,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要求。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注重对行业发展规划、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实验报告等成果形式的评价。
(八)探索建立赋分式量化评价体系。探索将定性评价标准逐步转变为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体系,提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教学科研成果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充分反映科研、教学、医疗、工程、农业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减少主观人为因素。
(九)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并积极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创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自身特点,采取专家评审、网上评审、考核认定、人机对话、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在部分通用性较强的专业中,逐步推广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进一步加大现代农业、社会管理、养老服务等领域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职业的社会认可度与吸引力,推动解决职业农民、社会工作师、养老护理人员短缺问题。
四、强化职称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十)推进职称制度与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省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制订本行业专业科目学时登记细则,进一步明确学习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要求;将继续教育情况列入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聘期考核、执业注册的内容,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结构优化。
(十一)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按照国家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健全专业化考试机构,加强职称考试的组织管理,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将注册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诚信记录、继续教育等情况纳入职称评审和职务聘期考核,推动执业注册管理与职称制度相衔接。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十二)建立优秀人才职称申报绿色通道。以量化评价体系为基础,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探索实行评审专家公开举荐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等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评定,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任,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五、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机制
(十三)完善职称评审管理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更广泛吸纳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业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按照专业、高效的要求,对已制定科学、精准、量化评价体系的职称专业,经相应职称主管部门批准,可建立与该职称专业相匹配、专家规模适当的执行评审委员会。进一步优化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程序,推广评审实名投票制,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推进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规范运作,建立评委工作业绩档案,实行评委考核淘汰机制,实现对评委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委会评价制度,规范专项评价方法。
(十四)健全职称评审监督检查机制。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督察复审制度,定期开展单位自查、行业巡查、重点抽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反评审政策、程序和纪律,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规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五)加强职称评审工作信息化建设。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行职称网上申报评审、电子证书查询验证、个人电子档案管理等做法,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实现信息互联共享。探索建立以个人电子信息档案为基础的职称诚信档案制度,将考试作弊、职称申报中涉及学历、经历以及论文、科研项目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十七)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谋划、统筹推进。省人力社保厅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职能,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省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发展特点,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规范评审工作流程,强化服务保障措施,落实好各项改革要求。加强职称管理制度化建设,完善职称政策体系。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